某公司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根据南靖县国家税务局评估办转办的案件,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福建省南靖县XX工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福建省南靖县XX工业有限公司于1991年0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8万元,经营地址:南靖丰田,登记注册类型:(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塑胶包装、洋伞、毛巾、雨衣、雨鞋、雨头套。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对公司的银行、现金日记帐进行分析,与现金流量表进一步行认真对比。  2.实地盘点存货,比对实际发货、账面数据,看库存是否准确。  3.进行外围调查该公司为其他企业加工业务收入的直接证据。  4.询问调查,向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业务过程,确认违法事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  1. 检查仓管、财务和门卫值班室,取得发货记录。  2.审阅账簿、凭证、发票、申报表等,检查销售收入、原材料、产成品、往来科目明细,发现现金日记帐经常出现大额的现金往来  3.至厦门、晋江等地,调查与该公司发生的真实业务、资金结算实况,发现该公司有收取加工费的证据。  4.对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出纳、仓管员进行询问笔录,以确认业务的真实性  三、违法事实  2007年1-12月为泉州市XX雨具有限公司和厦门XX雨具日用品有限公司代为加工雨伞,以法人代表为客户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加工费272967.40元(含税),其中一部分由出纳员现金收讫,另一部分由委托加工公司汇到原会计林XX和出纳员陈XX户头,后由两人取款交给出纳员。其收取的加工费只计入往来帐,并未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计入当期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主要证据:  (1)公司以法人代表为客户开具的收款收据、记帐凭证。  (2)泉州市XX有限公司和厦门XX雨具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自述材料。  (3)会计林XX的自述材料。  (4)厦门XX雨具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加工合同。  (5)法人代表洪XX、会计员陈XX、出纳员陈XX、仓管员肖XX的询问笔录。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12月开具收款收据代为加工等收入272967.40元(含税)未计提销项税额,应予以补缴增值税39661.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的规定,该公司2007年隐瞒收入272967.40元(含税)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33305.47元,2007年税前利润应调整为-478630.35+1825.88(调增项目:滞纳金)+233305.47=-243499 ;2007年度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企业所得税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39661.9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635.3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公司代为加工取得得收入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共造成少缴增值税39661.94元的行为是偷税,对这种行为建议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19830.97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该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但未造成实质性漏税的行为。建议处1000元的罚款。  6、偷税比例:福建省南靖县XX工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税种应纳税额39661.94元,该期间偷逃增值税税款39661.94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00%.  7、达到偷税比例,移交公安机关。  五、案件分析  对于这种小型、税负偏低企业的征管,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过程的材料采购、产品入库和发货进行检查,严格要求企业业务往来不得采取大额现金形式。  本案思考:在现实活中,越来越多的小型企业的业务往来采用现金的收取,在帐面上是无法获取真实的收入。对于这一个问题,要如何来应对呢是值得我们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