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防不胜防 安徽某电力公司连收3次假发票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陈广尹 赵磊 朱奇玉 周明俊日期:2011-04-02字号[ 大 中 小 ] “没想到,一笔业务,两次重开,对方拍着胸脯保证,还是假发票。”安徽省淮南市国税局在打击假发票“买方市场”过程中,查处了一起同一笔业务,开具两类票种,3次重新开具,4份都是假发票的特殊案例。 1份《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2009年12月3日;1份为《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2份发票的“客户名称”均为“电力实业公司”,“品名”均为“大楼亮化工程”,金额均为196577.07元,开票方均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张发票同一客户、同一品名,不同票种,时间如此之近,这是为什么? 2010年4月,淮南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普通发票进行分类鉴定时,2份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稽查人员逻辑分析后,初步怀疑这2张发票是假发票。为进一步验证推测,稽查人员分别通过普通发票查询系统和CTAIS系统发票查询模块对其中1份《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了查询,得出的结论却是惊人的一致:查无此票或无此票号。 接着,稽查人员来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商请对另1份《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进行鉴定。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查询和发票台账记录查询后,得出的结论也是完全一致:从未领购或代开过此票。至此,这2份发票属于假票的事实已确定无疑。 带着证据,稽查人员来到受票方——电力实业公司进行核实。在调取了该项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发现所附的原件却是另外2份《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但相加的金额仍为196577.07元,这一结果令稽查人员大失所望。 不过新问题的出现,给稽查人员开启了新的核查思维,并决定将此疑点一查到底。稽查人员再次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得到了新的结果:这2份《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是因前面1份发票开具较为模糊,要求对方再次开具的。那么,再次开具的这2份《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会不会也是假票呢? 为进一步核实发票的真伪,稽查人员联合地税机关再次对这2份发票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2份发票仍是假票。至此,该企业一笔业务、两类票种、3次开具、4份假发票的过程逐渐浮出水面。 带着掌握的全部证据,稽查人员再次来到受票单位。在阐明了接受虚假发票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相应处罚后,企业极为重视,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此笔业务系该单位一业务员经手,为真实业务。发票是对方派人送来的,因对发票有疑问,曾2次要求对方换取重开。*9次是因为票种不符,被财务人员拒收要求重开。第二次是因为票面模糊,又遭财务退回要求重开。第三次换票送来后,对方宴请了业务员,并拍着胸脯说,这次送来的2份发票是税务机关代开的,绝对没有问题。吃人家的嘴软,业务员轻信了对方的话,将这2份发票送交财务,并保证了该发票一定是真实的,随后财务便将此款付给了对方。但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最后送来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居然也是假的。 至此,一宗“隐性”的假发票收受案告破。鉴于电力实业公司并非恶意取得假发票,淮南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整了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96577.0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9144.27元,并对接受虚假发票这一事实处以5000元的罚款。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5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