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冶金公司进销两头做文章少报增值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崔先洲 聂俊林 王学义 周波日期:2011-05-1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湖北省枣阳市某冶金有限公司因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转出、销售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不计销售少申报增值税等问题,收到了国税部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书。  据了解,该起案件是枣阳市国税部门对利用废旧物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很具典型性的一起案件。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实物盘点和调查生产工艺流程等方法,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4.5万元。  案头分析 涉税疑点初现  2010年10月,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时,对该市某冶金有限公司2007年~200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正式下户检查之前,稽查人员首先向征管部门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调取了企业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该公司是一家利废企业,主要利用外购的废钢、废铁等原料,经过冶炼加工,生产普通螺纹钢,3年实现销售收入7.09亿元,应纳增值税1570.2万元,税负2.2%.2008年,企业为扩大产能,新建了一条特殊钢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汽车轮辋钢。  根据采集的数据,稽查人员对企业历史数据进行了分析,通过案头审计,初步得出2处涉税疑点。企业资产负债表反映期末存货较大,一家靠废钢铁为主要原料的利废企业为何将原料“购而不用”?企业损益表反映,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年累计数均为零,而依常理,利废企业理论上应该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或废料销售收入,为何企业“产而不售”?带着查前分析发现的疑点,稽查人员正式下企业进行检查。  盘点实物 解密“购而不用”  稽查人员通过审核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明细账,发现企业期末存货中辅助材料数量较大。通过实物盘点,发现库存辅助材料均用于修理、机电类的备用件,且价值远没账面记载金额大,于是稽查人员决定对辅助材料购进抵扣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在审核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时发现,有大量“工字钢”、“型钢”等钢材购进业务,记入了原材料——辅助材料账户,并向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该公司经营的主要项目为普通螺纹钢和汽车轮辋钢,原材料主要是废铁和废钢,而购进工字钢、型钢等与生产业务没有直接的关系。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询问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曹某的解释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怀疑。2008年,企业在原生产普通螺纹钢的基础上新建了一条特殊钢的生产线,当年购置一批工字钢和钢板,用于搭建新的生产车间,累计购入用于构建不动产的钢材145.7万元,抵扣税额24.8万元。在账务处理时,将这批钢材直接记入了原材料——辅助材料账户,在领用时,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在建工程,更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些生产过程中根本不可能领用所谓的“原材料”,导致了原材料账面库存虚大的结果。  车间取证 现形“产而不售”  与此同时,另一路稽查人员深入生产车间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钢铁的冶炼和延压过程中会产出钢渣和氧化物,而钢渣和氧化物是具有再利用价值的产品,该公司账面上没有此项反映,显然不合情理。  稽查人员经多方走访、调查取证,获得了该公司产品生产各种原料掺兑比重、产出比例等工艺控制技术标准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氧化皮产出量为产品产量的0.45%,而钢渣的产出量则为原材料投入总量扣除产成品、氧化皮、合理损耗后的余额。据此测算,该公司2007年~2009年共可产出钢渣4.5万吨,氧化物900余吨。  在掌握了上述证据后,稽查人员再次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相关人员。通过耐心宣传税收政策,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稽查人员要求其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最终,企业相关人员承认了将产出的钢渣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和将副产品氧化物的销售款直接用于内部职工食堂的补贴的事实,均未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申报纳税。经核实,2007年~2009年,该公司销售废料和副产品未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9.7万元。  至此,该公司将外购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的钢材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未申报纳税的涉税违法行为彻底查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34.5万元和相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