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合成纤维公司自行收购废品虚开发票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宝田 吕斌 韩良义日期:2011-08-08字号[ 大 中 小 ]   2010年10月下旬,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来到该县用废大户某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用废情况进行专案检查。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巩某,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涤纶短纤维,主要原材料为废旧矿泉水瓶、雪碧瓶等废旧塑料。据介绍,该公司生产能力为年产涤纶短纤维8000多吨,实际年产涤纶短纤维6000多吨,一年需耗用废旧矿泉水瓶、饮料瓶约7000吨左右。  该公司财务数据显示,3年来,每年实现销售4000万元左右,税负无异常。该公司账面反映,所用原材料废旧塑料是向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进,货款都是通过银行结算,该公司凭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经过实际查看,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几天来,每天都有外地车辆运送废旧塑料制品到该公司,该公司有专门人员负责过磅、称重、付款。该公司自行收购废旧塑料制品,而账面却反映的是购进,该公司会不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经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是通过银行向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结算资金,如果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然会有资金回流,从资金流入手就能查清案情。  该公司巩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妻唐某负责财务,其妹巩某是现金会计。检查人员决定,从检查上述3人的银行卡入手,看有无资金回流。经检查发现,这3人有多张银行卡,且资金异常。有时一天卡上就打进来资金几十万元。该公司所收销货款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基本可以排除销货款打进银行卡。银行卡上打进资金,即有可能是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扣除开票费后的回流款项。  掌握*9手资料后,检查人员决定与该公司老板进行正面交锋,经过长时间的政策攻心,巩某终于说出了事实的真相。该公司生产所需原料废旧矿泉水瓶、雪碧瓶均是自行收购的。因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就采取变通手法,先将资金通过银行汇给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按照巩某的汇款额,开具价税合计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巩某,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和列支原材料成本。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的开票费用后,将余款打到中间人王某的银行卡上,然后从王某的这张卡上再将资金回流到巩某或其妻唐某、其妹巩某的银行卡上。巩某的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经查实,2009年10月~2010年8月,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苏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32014399.15元,申报抵扣税金544244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