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站隐瞒商铺销售收入少缴地方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8-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由来  根据湛江市某区纪委和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大队移交的线索,××运输站隐瞒商铺销售收入,少缴地方各税。我局将该站确定为检查对象,并从2009年8月13日至2009年11月6日对该站2008年的地方税收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运输站是1982年1月1日成立的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汽车客、货运输,货物装卸服务,该站目前处于停止运作的状态。该站2008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元、房产税××元、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堤围防护费××元、土地增值税××元、印花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合计××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根据纪委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检查组查阅征管资料,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到公安机关和纪委了解初查情况。公安机关在前期已配合纪委将该站的会计资料调回纪委,审计局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该站除正账以外,会计另有一套记录,出纳对部分的现金支出进行登记,但三套会计资料都不能完整反映该站的财务状况,该站账目混乱,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真实。2008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将部分收入和支出在账外反映,并且部分账外费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根据初查的情况,该站销售商铺销售收入××元,只是按××元进行申报,经区地税局核查后,认为房屋成交价过低,责成重新评估,该站又就评估的增值额××元进行申报。根据查获的资料,对该站销售收入基本能确认,但成本费用涉及的时间比较长,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准确计算该站转让土地的增值额及经营的所得额。因此,确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该站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确定检查方法后,检查组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综合对比分析,确定已缴税的数额。从调取的会计资料来看,该站的申报资料不够完整,该站以个人名义缴交的税费没有反映,检查组主要是对大集中系统提取的数据,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企业的划款凭证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该站已缴税的数额。2、多种方法固定核定征收的证据。能否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关键是固定该站存在会计造假的事实。检查组对该站会计事项 进行审查并结合审计局审计组提出的疑点,对该站的前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进行询问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讲清利害关系,最后该站财务人员确认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支出的违法事实。3对销售商铺以外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检查,查实该站还存在销售其它房产不申报纳税,支付利息和奖金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主要违法事实  1、营业税金及附加问题  该站2008年销售商铺实现收入××元,销售集资房实现收入××元,小计××元。应缴营业税××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应缴教育费附加××元。已缴营业税××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教育费附加××元。应补营业税××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应补教育费附加××元。  2、企业所得税问题  该站2008年销售商铺实现收入××元,销售集资房实现收入××元,小计××元。应缴企业所得税××元,已缴企业所得税××元,应补企业所得税××元。  3、土地增值税问题  该站2008年销售商铺实现收入××元,销售集资房实现收入××元,小计××元。应缴土地增值税242,659.76元,已缴土地增值税118,927.70元,应补土地增值税××元。  4、个人所得税问题  该站支付个人利息××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该站支付职工一次性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  5、堤围费问题  该站2008年应缴营业税××元,应缴堤围防护费××元,已缴堤围防护费××元,应补堤围防护费××元。  (二)定性和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9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建议追缴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三条、第六条、湛国税发﹝2008﹞85文的规定建议追缴企业所得税××元,并按规定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议追缴土地增值税××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9项、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该站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元。  5、根据《批转市水利局等单位关于征收堤围防护费的通知》湛府[2007]123号文的规定,建议追缴堤围防护费××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该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土地增值税××元的行为属偷税行为。鉴于该站基本处于停止经营状况,建议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予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营业税罚款××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元,企业所得税罚款××元,土地增值税罚款××元。小计××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站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元0.5倍的罚款,即个人所得税罚款××元。  8、该站2008年所偷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土地增值税××元,合计××元;2008年应缴各税总额××元,所偷税额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达49.7%,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案例评析  ㈠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隐瞒房产交易的真实价格偷税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在本案中,该站取得销售商铺收入××元,只是按××元进行申报并办理房产证,隐瞒收入的比例达到55%.经区地税局核查后,认为房屋成交价过低,责成重新评估,该站由评估中介对转让的房产评估,确定评估增值××元,经评估后确定的房产转让价是××元,但评估后的转让价比实际转让价隐瞒收入的比例还是达到48.83%.此案的查处,要求税务部门重新审视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最低“指导价格”,应加强对房产交易的价格的检查,及时调整商品房交易最低限价,对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要寻找方法,堵塞漏洞。  2、该案之所以取得突破,是由于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取得真实的原始资料。在实际的房产交易中,由于购售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对其交易的真实价格,税务机关难以取证,难以核实。从本案来看,对该站转让房产的行为,区地税局在检查时已提出房屋成交价过低,责成重新评估,但经评估后的价格隐瞒收入的比例还是达到48.83%.最终该案的成功突破还是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取得真实的会计资料,才成功突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加强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对一些难案,要案进行突破值得我们思考。  ㈡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房管局、国土局、建委、规划、金融、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一些涉税数据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堵塞征管漏洞,打击偷税行为。  2、要加强对房产交易的价格的检查,要加大利用隐瞒房产交易的真实价格进行偷税行为的惩治力度。在日常管理中,征管部门应加强房产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参考房管部门的房产交易指导价,设立房产交易计税的最低限价,并及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对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要及时调整和查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售房方进行处罚外,对购房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