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公司质保金上动手脚 多管齐下偷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11-1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销售二次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 该单位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缴纳增值税:994万元,增值税税负率:4.5%,当年实现营业利润2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4万元(当年享受12%优惠税率);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缴纳增值税:1700万元,税负率:5.66%,当年实现营业利润11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5万元(当年享受12.5%优惠税率)。 二、基本案情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自2007至2008年,销售设备,质保金及尾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生产领用原材料,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将部分半成品和原材料直接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未进行分配结转等手段,少缴增值税578223.53元,企业所得税1032111.50元。 三、查处过程 根据稽查局工作安排,检查组于2010年5月对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2007至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了一下方面的问题: (一)货物发出,质保金不做收入 检查人员进点后初步检查和实地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二次供水设备,产品品种单一,产品价值因客户需求不相同,销售价格从十几万元到百万元不等,每件产品的销售都与客户签订预售合同,每份合同均单独设置往来账户,并且其签订的预售合同,购货客户一般按合同总价款的5%左右收取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包括在销售合同的总价款中。 由于产品单价大、销售的数量多,其质保金不在小数,这些质保金是否按规定作收入并计提销项税,立刻引起检查人员的警觉,经过判断分析,当即决定作为检查的突破口。 从帐务检查和询问发现,该公司对这部分质保金的核算分以下五种情况: (1)产品质保期满,质保金收回并开具发票作收入; (2)质保金虽未收回但也开具发票作收入; (3)质保金金额未收回未开具发票,也未计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金额中除质保金外的其他款项已收回并开具了发票,这部分质保金金额就不在往来账体现,只有通过往来帐户金额与合同金额逐笔核对才能发现; (4)质保金金额收回但未开具发票,也未计收入,这种情况较少,但往来账能体现出来。 (5)质保金尾款均未收回,但部分合同的成本已经全额结转,其质保金和尾款未结转收入。 情况复杂,要取得企业销售货物质保金未作收入,未计提销项税的证据,就必须对企业签订的这些合同进行逐一检查和筛选,并与其相关的收入帐、往来帐、成本帐以及应交税金帐进行账帐核对,帐与合同核对、账与凭证核对,而企业在此期间签订的销货合同就高达2000余份,困难面前,检查人员没有灰心,耐心细致地逐份核对,最终筛选出该公司截止2008年底已执行并发出货物但质保金以及尾款未作收入的销售合同。通过逐份核对计算,截止2008年底该公司未作收入的质保金及合同尾款金额为3415909.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我们认为企业这部分已执行的销售合同,货物已发出并安装完毕后,质保金及尾款理应计入收入并计提销项税,上述金额3415909.41元应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混淆费用和成本界线,调节应纳税款 在对“管理费用”科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8年9月30日转账281#凭证,领用原材料2272978.72元,所附原材料出库单显示,有部分原材料是生产车间,经核对其中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2187071.85元,其余为管理部门领用,生产领用原材料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由于数额较大,影响了成本的结转,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当期应结转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结转。 通过对公司2008年底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检查发现,“生产成本”余额为6689576.88元,“自制半成品”余额2704929.85元,“库存商品”余额13311498.25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18318403.15元,根据上述数据,2008年车间领用计入管理费用的原材料当年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车间领用原材料计入管理费用金额除以生产成本期末余额与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末余额、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之和,再乘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经计算该部分原材料应结转成本为198万元。多转成本21万元。 与此同时,在检查该公司成本账时,我们还发现,该公司2008年1月、3月、4月、5月四个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金额与“库存商品”相对应月份的贷方结转数不一致,通过进一步核实证实,原来在这四个月中该公司将部分半成品和原材料直接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未进行分配结转,造成成本结转不实,影响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调查核实,并进行合理分配后,2008年原材料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1940万元,进行分配后,实际应计成本金额为1758万元,2008年多转成本1940-1758=182万元;2008年半成品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378万元,进行分配后,实际多转成本217万元。 (三)用于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计入管理费用并抵扣进项税。 检查人员在对在建工程检查是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用于房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进的部分货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部分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其中用于房屋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为331010.8元,抵扣进项税32542.51元;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为176559.88元。 2008年度该公司用于房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进的部分货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部分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其中用于房屋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为393840.17元,抵扣进项税7036.26元。 另外,我们还检查发现了企业销售废品不计提销项税、购入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列支费用以及与经营无关的支出列支期间费用等其他问题, 以上共计查补增值税578223.53元、企业所得税1032111.50元,并按规定进行了罚款。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补缴2007年增值税55991.75元;补缴2008年增值税522231.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9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国税发[2008]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规定应调增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59639.46元,补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127156.74元;应调增2008年应纳所得额7239638.08元,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904954.76元。以上共计补缴增值税578223.53元,企业所得税103211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罚款。目前,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入库。 五、案例分析及工作建议 (一)必须要高度工作责任心,切不可浅尝辄止。我们在对该公司质保金的检查中工作量是很大的,遇到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检查人员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税收工作负责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步工作,最终获取了企业在质保金上做文章进行偷税的违法证据。 (二)要注意审查质保金的检查,当前企业在销售大宗的商品特别是机械设备时,购买方一般都要求有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购买方再支付质保金,销货方往往把质保金挂在往来帐上,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做收入,影响了税基,少交税款,所以检查人员在检查这类企业时应特别注意。 (三)加强企业成本结转的检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往往是真实的,但在结转的时候,时常存在不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结转,有的将生产领用的原材料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是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款调节,造成了时间性差异,影响当期税款的实现。因此,要特别注意对生产性企业此类问题的审查。 (四)做好查前分析和预案是稽查工作事半功倍的重要保证。在检查前应该通过综合查询系统,掌握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和开具,发票领用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有的放矢的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重点,另外在检查前要结合企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学习相关的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深入的开展检查,及时地发现问题,做到事半而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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