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湖南某液化气站隐匿收入少缴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阿昵日期:2012-08-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县局相关工作要求,某局在2012年度的稽查选案中,适当增加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检查比重,某液化气站被列为2012年度的计划外检查单位。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液化气站成立于2006年7月,系私营合伙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主要从事液化气的批发零售,税款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调查了解,液化气批发零售在当地由该纳税人[*{7}*]经营,价格方面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相对比较稳定。液化气的来源主要是外购,经过初步分析,可能的来源有湖北和广西两个方向。税收检查方面,经多方了解得知在2010年当地国税稽查局对其进行过一次突击检查,所以纳税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反检查能力。根据上述分析,该局经讨论制定出检查预案,准备按照常规程序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同时做好无账可查、组织外调的准备。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效果。检查人员在进行查前告知、下达检查通知等程序后,按照常规检查方法入户检查。检查情况证实了之前的判断,该公司负责人直言,他的液化气站是不设账本账簿的,只用收款单据结账,且收款单据只保存一个月,几个股东之间按月结算。事实情况表明,常规检查已经无法有效继续下去。 2、加强外调,测算收入。鉴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系统的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供货方的基本信息及负责运输的车主联系方式。但纳税人只肯提供负责运输的车辆及车主信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检查人员及时跟车主联系,掌握其每月的运输量。另外,为了避免纳税人提供信息不全的情况,稽查部门又联系县经侦大队,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抽样查看最近几月的进城口车辆登记信息,初步确认了运输车辆的进出城情况。根据外调得出的数据和全县预测消费规模,测算出其每月的销售收入。根据外调获取的相关资料,该公司每月购进的液化气为三车,每车为17吨,每月合计51吨,每吨销售价格为88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测算,2011年该液化气站的销售金额为:17×3×8800×12=5385600元。 3、加强税务约谈,确认违法事实。在将其收入基本测算出来后,检查人员加强了对该液化气站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工作。经过耐心的税法宣传教育,并向其表明了利害关系之后,纳税人最终认可了检察人员测算出来的相关数据。至此,该液化气站采取不设置账簿经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液化气站采取不设置账簿的方法,无法准确核实其收入和成本。根据外调获取的相关资料,该公司每月购进的液化气为3车,每车为17吨,每月合计51吨,每吨销售价格为88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测算,2011年该液化气站的销售金额为:17×3×8800×12=5385600元。 (二)处理结果。 1、由于该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无法准确核实其收入情况,故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地税发[2007]6号)第二十三条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怀地税发[2011]51号)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77647.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液化气站补缴城建税4974.96元。 3、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规定,责令该纳税人补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6879.5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液化气站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该液化气站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检查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企业的内部资料,还要全面了解其具体经营流程,从其经营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并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资料,用证据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2、适时调整检查思路是逐步接近事实真相的有效途径。检查过程中,要有检查预案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要根据具体检查情况,适时调整检查思路,才能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发现无账可查后,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外调工作,找到了准确的突破口,是案件顺利完成的关键。 3、有效的税务约谈是保证检查效果的重要手段。在通过外调基本确定违法事实后,通过有效的税务约谈,促使纳税人不得不承认其不法行为,并最终确定违法事实,从而保证了检查效果。 (二)工作建议。 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加强,必须重视定期的下户巡查,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税负进行调整。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