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发出货物与开票信息不吻合 逃税终遭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兴龙 马道洲日期:2012-09-26字号[ 大 中 小 ] 历经半个月之久的内查外调,河南省沁阳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凭着高度的责任心,明察秋毫,从多环节、多部门了解某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并远赴河北省开展外调,最终查实该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并借转产掩盖逃税的事实。 2012年6月5日,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焦作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举报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每个月给博爱县一个姓路的会计2000元工资,为其做两套账;每年收入1亿元~2亿元,而账面只作8000万元;销售货物50%~60%都不开票,还大量抵扣税款;两套账放在公司出纳处。 某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9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生化制品及精细化工产品,注册资本600万元,2005年11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7615700.93元,缴纳增值税额391935.48元。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0959278.56元,缴纳增值税额356089.93元。2011年1月~7月实现销售收入12322307.4元,缴纳增值税额59080.89元。 通过调阅企业电子信息档案,获取相关申报数据,并对企业经营纳税情况以及实现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生产、供销环节,生产车间、仓库、财务等主要部门实施突击检查,重点做好企业生产销售、纳税申报真实性的调查取证。 按照预案,2012年6月6日上午9时,稽查局检查人员8人分成4个小组,突击检查了会计路某和该单位财务室、销售科、仓库以及出纳办公室,取得了出库单、发货记录等资料,而在出纳处并未发现两套账。 经检查人员商议,随即要求在场的3位财务人员立即到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受询问。令人意外的是,3名财务人员均当即否认了举报事实。 当检查人员询问企业两套账的问题时,出纳杨某回答:“公司没有两套账,也没有存放在我处。如果在我处找到两套账,我负相关法律责任。”会计路某回答:“没有做过两套账,只有一套账,我保证是一套账,否则,我负法律责任。”财务人员崔某回答:“我没有见过路会计做两套账,我们真的没有两套账。” 询问到企业每年1亿元~2亿元的收入时,他们3人均解释不清。但3人有一共同印象:2009年3月至今,企业一直生产不正常,认为每年绝不可能达到1亿元~2亿元的收入。询问其原因,3人均认为:一是环保问题。沁阳市环保局、沁阳市工信局多次进厂整顿,并向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停产、关停搬迁,影响正常生产。二是法定代表人原因。企业负责人陈某,河北省石家庄人,2009年11月底在沁阳市区发生车祸,身体高位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一直不好,车祸后一直没在公司上班,公司的事一直委托王某管理。王某本人也是河北省石家庄人,在河北省也有自己经营的企业,很少见其在公司,公司的生产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三是政府行为。考虑到环保因素,政府已多次责令其关停、搬迁,在此次突击检查前,按照沁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要求,企业已经完全停产,并决定改做房地产经营项目。 突击询问后,检查人员当场将其封存的资料打开进行检查,将所有资料进行归并整理,将疑点固定在出库单和发货记录上。 通过对账载数据与出库单和发货记录核对,发现企业发出货物信息与开票信息有明显出入。 为了查清企业发出货物信息与开票信息不吻合问题,检查人员于2012年6月12日赴河北省石家庄市进行调查,调查该公司与河北省某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取得了对方企业与某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相关证据资料。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11年7月销售给河北省某工贸有限公司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32000公斤、25%除虫脲可湿性粉剂(农药)13600公斤、 5%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农药)28000公斤,总计销售金额2363144.24元,未及时申报纳税,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补缴增值税额401734.52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逃税,该局最终追缴该公司所逃税款401734.52元,加收滞纳金,并处204884.61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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