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9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臻日期:2013-05-09字号[ 大 中 小 ] 缘起 2011年3月的一天下午,吉林省某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的小张在进行税收收入数据处理时,发现当月辖区内企业所得税收入较上月异常增长,而增长额来源于某市四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药业),该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1000多万元。通过对该公司以前年度相关数据的查询,进一步发现去年同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30多万元。是什么原因导致该公司业绩大幅提升?此时,另一个细微的变化映入小张的眼帘:2011年1月该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更,由四海控股四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国际四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是单纯的更名吗?该市局领导在听取了所得税科汇报后不禁回忆起一件事。2010年末,在参加市政府的一次招商引资会议期间,与政府有关人员谈话时无意中曾听说四海药业有可能被外方收购。局领导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立刻敏感的意识到四海药业可能已经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那么突增的税款是否与这次股权变更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又是谁?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价款又是多少?是否如实申报缴纳了税款?由于问题重大,局领导立即通知辖区国税局深入调查,弄清原委。 初探 某市国税局的税务干部带着上述问题直接来到了四海药业的财务部,了解情况。调查人员单刀直入,询问财务人员该公司因何进行名称变更?这个问题很出乎会计的意料,他一时语塞,一边翻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一边用眼神瞄着出纳。出纳快步走出了屋。一会,一个带着金丝眼镜、中等身材的人走了进来,大声打着招呼:“你们好呀,我是四海药业总经理的代理人,我姓朱。”说话口音明显不是本地人。“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为你们当地上缴了上亿元的税收,是你们的利税大户和支柱企业,解决了上百人的就业问题,刚刚被命名为A级纳税信誉企业。昨晚,你们的副市长还请我吃饭,希望我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为你们缴更多的税。”这位朱姓代理人一上来就大谈特谈该公司为当地作出的贡献以及与市领导关系如何的好。的确,在到该公司调查之前,税务干部已经了解到:四海药业是一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现有职工人数200人,具有10多个[*{7}*]品种或专利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011年实现了销售收入7.6亿元,上缴税金2.2亿元,实现净利润2.1亿元。但这些信息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的纳税上没有问题。调查人员对朱某上述表态表示认可的同时,继续询问为什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的投资人是否发生了变化?朱某马上声称自己不过生产经营业务的代理人,对企业的投资人具体事宜并不清楚,从没听说过有股权转让行为,董事会也没有授权他就这方面问题对外解释说明,甚至说税务干部简直是无中生有。在谈话中,朱某对与企业名称变更有关的问题抵触情绪很大,总是在刻意回避,不断地干扰调查人员的询问思路。说话间还不停地将手中的矿泉水瓶摔打在桌上。 企业不承认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调查,这使案件一开始便陷入困境。但调查人员经过对企业实地调查后,确认有两个疑点:一是该公司发展态势良好,产品市场网络很成熟,盈利水平较高。如果未发生实质性的股权转让或控制权变化,随意更名不符合常规;二是代理人朱某的态度实在反常,对企业更名问题过于敏感,三缄其口,其背后一定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相应的涉税问题可能非同一般。 为此,调查人员再次来到企业,约见朱某。首先向其申明三点:一是企业要对近期更名作出合理解释;二是提示其作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义务将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否则按有关规定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三是告知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同时,调查人员向他说明:“我们是来依法进行调查的,你有义务配合调查。如果你不能做出相关说明,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我们也将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出面解释。” 看到调查人员态度坚决,朱某有所转变,不再回避企业名称变更的问题。称其经过了解,由于四海药业的母公司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控股)股权正在进行转让,名称变更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但四海控股是在海外注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而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境内,属于非居民企业,无论如何操作与四海药业均没有关系,中国没有征税权。短短的几句话,调查人员发现朱某在为股权转让行为和转让实质辩解时,讲得头头是道,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甚至让调查人员都自愧不如。作为代理人,朱某显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规定做了大量“精心”的准备,有种欲盖弥彰的感觉。 调查人员对其所说是“境外母公司四海控股发生股权变动,与四海药业无关的”解释产生了诸多疑问:母公司股权转让,子公司为何更名?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生产经营状况如何?这一交易到底有怎样的实质?当这些问题提出后,朱某脸色一变,声色俱厉地喊道:“这是四海控股的商业秘密,你们无权知道!副市长还要我到市政府去谈招商的事,我先走了!”直接把调查人员晾在一边扬长而去。 调查再次陷入僵局。但税务人员敏感的意识到朱某心中有鬼,似乎在掩饰着什么。但究竟问题隐藏在哪里?如何抓住这个“鬼”? 调查人员回忆到当时曾经询问过四海控股的海外注册地具体是哪里?朱某含糊地说好像是在“维尔京”。英属维尔京群岛,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天堂”,这是在扬州税务学院参加过“如何对资本交易事项实施稽查”培训的同志多次听说过的地名。据老师介绍: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任何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缴税。该岛也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调查人员没有想到,在吉林省这样一个偏远的小县城里,居然会与参加培训时觉得离他们很遥远的维尔京群岛、避税地扯上关系,“鬼”很可能就藏在这里。 调查人员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查处过程可能遇到的难度,及时向市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由于情况特殊,市局向吉林省国税局进行了请示。吉林省国税局指出,该户企业具有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嫌疑,要求深入调查。 2011年5月,某市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为主,税政、管理部门辅助的专案组,集中优势人力,集中时间,全面深入开展查处工作。至此,吉林省国税局查办首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案反避税的大幕徐徐拉开。 链接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 根据商务部2012年初公布的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的金额达到了1160.11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9.72%,再创历史新高。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和巨大市场已经使中国成为国际资本投入的理想之地。愈来愈多的持有境内居民企业股份的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股权在境外转让给其他非居民企业。这种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股权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我国具有征税权。随着税务部门对此类行为监管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开始选择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具体操作方式是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外方股东在其所在地设立一个名义公司A,然后再在避税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公司B.外方股东100%持有A公司的股权,同时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而B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只是单纯持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C的股权。当外方股东要转让C公司的股权,通过表面上直接转让其持有的注册在中国境外B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对境内C公司的实质性转让。由于C公司的名义原始股东并没有发生改变,从而逃避了在中国就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纳税的义务。而这种行为,在2009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行为,我国具有征税权。但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境外,活动隐蔽性强,税收征管难度大。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取得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对其实现征税可以说无从下手。 交锋 专案组的同志们对前期调查情况、企业的信息、相关法规进行梳理,理清思路后,达成了共识。即四海药业很可能发生了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以减少、免除、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交易。而要行使征税权,应取得三个方面的有力证据,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二是知晓四海药业的母公司四海控股的实际经营业务,以确定其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不从事制造、经销和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导管公司”。所谓“导管公司”,就是投资者在税负较低的区域设立的公司,然后通过这个公司专门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在这个案件中,只有证明四海药业的母公司四海控股是“导管公司”,交易实质是转让我国四海药业的股权,这样我国才有征税权。三是确认此次交易行为有溢价,即有转让收益。而取得这三个证据的关键点,就是股权转让协议。 为此,专案组确立了下一步调查重点。即紧紧盯着企业,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资料以及整个交易的详细流程、交易各方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要求其提供母公司四海控股包括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资产、负债、资金往来、投资情况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详细情况。 在开展以上调查过程中,专案组的同志采取了迂回策略,告之朱某,企业即使发生股权转让,如果没有溢价,并没有转让所得,是不用缴税的,意图是使企业人员放松警惕。但代理人朱某也咬死一句话:“这次转让与四海药业无关,中国没有征税权。即使征税,此次转让为平价转让,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纳税问题,别白费功夫了。”至于股权转让协议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且在其母公司手中,无法提供。 对于朱某的以上说辞,专案组不能认同。作为四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四海药业的现有资产和未来盈利预期必然在转让四海控股股权的交易价格起决定作用。而通过对四海药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四海药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前景好,几年来企业利润呈几何级数增长。平价转让从该企业看不可能。可是在企业不提供资料,不承认发生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如何从其他途径取得有力的证据和信息?如果通过专项情报请求方式,能够获取境外交易双方的有关信息最理想。可是之前调查的一切均没有实质的书面证据,如果制作情报中问不到关键点,对方回复的效果可能不好,而且专项情报请求一般回复时间较长,这种方式只能作为备选。派人直接到四海控股所在地实施境外税收调查可行性也不大。 下一步检查的方向在哪里?企业不配合,难道就此放弃吗?专案组的成员一致认为,必须另辟蹊径,研究采取其它可能的方式,来获取有关信息。决不能眼睁睁看着不合理避税行为发生,却听之任之。这不仅是国家税款流失问题,而且涉及到国税机关、稽查干部的尊严。 突破 如何从其他途径取得有力的证据和信息,成为这一案件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2011年8月的一天,专案组在讨论案情时,有人提到在前期调查时,朱某透露过一个细节,即购买方香港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际)是香港的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对外公告。而香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尤为严格,香港国际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发生重大收购行为肯定要公告。一想到这,大家兴奋异常,马上上网查询。果然,找到了香港国际收购四海海外下属全资子公司四海控股股权的公告。终于获得了这次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总体情况和相关信息。至此,整个检查工作峰回路转。 该公告内容显示,2010年11月24日,香港国际与四海海外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香港国际以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收购四海控股。公告中提到,此次收购主要看中“目标公司”产品组合、销售网络和市场前景。对照其公告公布的产品名称与四海药业的经营品种进行核对,结果发现都是四海药业的主打产品。对照其公布的收购企业的财务数据,更是与同期四海药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完全一致。以上信息完全能够说明四海海外名为转让四海控股,实为转让四海药业。即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实际控制人以其名义公司四海海外在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四海控股。然后由四海控股100%控股中国境内的四海药业。四海控股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单纯持有四海药业股权。 至此,专案组终于确认了四海药业简单名称变更背后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交易的实质,工作的重点由此转入取证阶段。 专案组依法再次询问了朱某,向其宣讲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相关税收法规,并出示了香港国际收购四海海外下属全资子公司四海控股股权的公告,希望其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早日缴纳税款。此时,朱某依然态度强硬,拒不配合,不承认间接股权转让的事实。并且还质疑专案组同志的业务水平,认为即使报到国家税务总局,也不会被审核通过。 对此,专案组的同志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相关的检查情况此前已经逐级汇报到上级部门。吉林省国税局已经做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的准备。同时,某市国税局也把前期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市政府汇报,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因此,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特别告知其如果仍不配合,税务机关将利用新闻媒体来披露这起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事实。这样一来可能会引起收购方香港国际股价的波动,或将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句话一下子击中了对方的痛处,因为朱某知道,假如公开事实真相,一定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誉,这种责任他是无法承担的。 朱某最终向专案组介绍了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及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承认设立四海控股公司没有实质的商业目的,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属于“无雇员、无其他资产、无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组织。但同时又称这笔股权转让交易目前还没有完成,根据转让协议,香港国际将以四海药业2011年度净利润的12倍、总金额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股权转让交易需要在2012年初完成。此刻,香港国际虽然支付了预付款,仍不满足确认所得的条件,也不存在马上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 取得企业提供的证明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的情况和关系,确定四海控股为“导管公司”,以上证据的取得为此次检查的定性打下了基础。通过查询香港国际对外公布的公告,此时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确实没有完成,专案组决定等待企业完成交易后再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发现“案中案” 在等待的时间里,专案组同志并没有停止脚步。通过对前期工作的梳理,大家一致认为,取得第三方信息是此次检查的关键。应进一步查询香港国际的公告,以挖掘有益于定案的信息。 正如大家所愿,又一条重要信息被筛选出来:2011年8月,香港国际转让了注册地址同为某市的环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药业)50%的股权,受让方是国内某药业公司。这是属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我国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如果按一般的检查思路,这笔转让即使有所得,也应该由支付方扣缴税款,该市国税局并没有税收管辖权。但专案组的同志还是感觉到这里面可能存在与四海药业类似的问题。因为香港国际既然转让环球药业50%的股权,说明转让交易发生前就是环球药业的股东,那么香港国际之前又是如何取得环球药业股权的? 专案组通过对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查询,发现环球药业也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单一股东是环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控股)。既然环球控股有环球药业100%的股权,那么香港国际又怎么有权出售环球药业50%股权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税务人员继续查询公告信息。又是一条信息:2011年6月,香港国际收购了环球控股100%股权,收购价格为7.75亿元人民币。该公告同样没有提及环球控股的实际经营情况。关于收购资产的介绍中,提到的主要药品品种全部都是环球药业的主打产品。公告中还有下面的一段表述:“鉴于环球药业上述核心产品市场前景理想,并能与本公司现有产品组合形成互补效益,加上推出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收购事项与本公司整体收购策略贯彻一致,预期能为本集团拓展业务及经营带来进一步机遇”。 通过深入调查,专案组又有一个重要发现。原来环球药业和四海药业注册地址相近,位置毗邻,并且都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来的。上述了解到的情况,加上前期对四海药业的调查,专案组就有了这样的判断:实际收购方——香港国际通过相同收购方式,先后收购了某市两家药厂。而这两家药厂的实际控制人四海海外与环球海外,分别通过间接股权转让方式,以转让位于避税地的两家“导管公司”—— 四海控股和环球控股为名,实质上转让了四海药业和环球药业的100%股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在对环球药业实地调查时,专案组发现其代理人居然是他们的老对手——朱某。对于这个代理人,专案组又气又恨。但有了前期对四海药业检查的铺垫,朱某知道再推诿、狡辩有害无利。但依然坚持要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同意才可以缴税。专案组的同志明确告诉他,他的这条“要求”一定满足。 朱某最终承认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四海控股、环球控股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也是“无雇员、无其他资产、无负债、无其他投资”的经济组织。在专案组依法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各种立案资料准备齐全后,吉林省国税局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立案申请,并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案情,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在了解情况后经过认真审核,很快同意了立案申请。 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 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案批复后,专案组长出了一口气。以为以上两家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案查处工作已经大功告成。而且企业也同意税款尽早入库。可谁也没想到在税款入库阶段却遇到了不小的波折和困难。 由于国家对外汇实行严格管制,以外汇形式缴纳税款操作难度较大,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入库,所以,专案组想到可以用跨境人民币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于是多次与人民银行进行协商沟通,终于确认可行。可环球海外又提出在境外没有人民币账户;同时,在缴库过程中,由于国库名称需要翻译成英文,而一时间又找不到标准的英文名称,给入库工作又添波折。最后,在开具税收缴款书的过程中,又出现了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国库名称是简写的,人民银行无法受理,如重新维护系统则时间紧张,出现了种种日常稽查工作中从没遇到的问题。 几经努力,2012年3月,某市国税局对环球海外间接股权转让所得追缴的企业所得税7767万元成功缴入国库。同时,香港国际完成了对四海药业2011年业绩审计工作,以上限24亿元间接收购四海药业,股权交易完成,缴纳企业所得税2.3亿元。随着最后一笔税款成功划入国库,30767万元税款终于找到了应有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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