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虚假发票入帐抵减所得来源:作者:日期:2013-05-15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导读: 该案件是一起以虚假发票入帐,用于抵减企业收入及个人所得,进行偷税的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市局交办案件,要求检查组调取该企业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的帐册、凭证、报表以及银行对帐单,并将资料移交审计处。2011年1月,审计处将上述调取帐册等资料退还,并将对该企业的审查结果反馈给检查组,要求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审计署反映问题 经审计署审查发现:“2008年至2010年,该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协作费、咨询费等费用时,发票出具单位与款项去向单位不一致,共涉及9笔业务,金额1347万元,其中405万元汇往房地产公司,为公司管理人员购房款。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现将上述事项移送你单位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我办。” (二)协查情况 检查组采取调帐检查、调查询问、外围取证等方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1、审计署提供资料中涉及的相关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共14户,其中收款单位涉及6户,开票单位涉及8户。开票单位中有 1户为XX省企业。检查组请求案管科调取了另外在京的13户企业税务登记信息。通过税务登记信息发现其中正常企业4户,其中1户为开票单位,3户为收款单位。非正常及吊销企业9户。 2、检查组对注册信息为正常企业4户企业进行协查,协查情况为: (1)对北京WW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协查(该企业为开票单位)。通过该企业注册信息反映的固定电话及手机等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其公司取得有效联系,经对由案管科问询的联系电话联系时,当告知对方我们为税务检查人员后,对方立即挂断电话,再联系时,对方也不再接听。 (2)检查组对另外3户企业取得了有效联系,进行正常的协查取证工作。并且延伸至北京Y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一步协查取证工作。已协查企业均为收款单位或代收款单位。对审计反馈问题中的6笔业务,1015万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三)协查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及协查取证工作,对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列支的费用中的6笔付款、1015万元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实: (1)对北京UUU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情况。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10月期间,分三次付款至北京UUU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总金额610万元。实际为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UUU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 通过调取北京XX有限公司及北京UUU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收、付款凭证及对双方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已证实上述情况。 (2)对北京TTT管理有限公司、北京Y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KK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付款情况。 对北京TTT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实际为公司员工T某某从公司借款,用于为家属Q某某购房。2009年9月、10月期间,T某某替家属Q某某分两次从企业借款23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Y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北京TTT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Y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收款企业。 对KKK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付款实际为公司高级管理员工HHH,于2009年12月从公司借款175万元,用于个人的购房款。 (一)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员工T某某、HHH从企业借款,用于个人购买房屋,且借款当年度未还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T某某为公司投资人,从公司借款23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000元;HHH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4239.10元。上述合计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34,239.10元。检查组拟对此做1.5倍罚款1,851,358.65元。 (二)企业所得税 1、该企业向UUU公司付款61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检查人员已对双方进行询问,双方均承认该款项属于借款。对此应调减成本费用、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10万元。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并在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的行为,涉嫌偷税。 2、该企业向房地产公司付款405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法人及当事人进行询问,均承认该款项为公司向个人借款用于个人及家属购房。其中,对公司投资人T某某购房借款230万元,应调减成本费用、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30万元;对公司员工HHH购房借款175万元,应调减成本费用、调增人员经费,对此不做纳税调整。该企业向投资人T某某借款用于个人购房,并在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的行为,涉嫌偷税。 3、该企业向其他公司付款332万元。共涉及3笔业务,具体包括:(1)2008年12月,该公司向北京ZZZ科贸有限公司付款42万元,由北京WW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2009年11月,该公司向北京LLL通讯科技开发中心付款170万元,由北京BBB信息咨询中心开具发票;(3)2010年3月,该公司向北京VVV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120万元,由北京CCC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由于在此期间内,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等人员发生了变更、休假等情况,因此,对上述业务,该企业现任法人对款项的实际用途未做出明确解释。且上述款项收款单位及发票开具单位均处于吊销或非正常状态,无法进行联系、无法取得证明其业务是否属实的直接证据。对此,检查组建议暂不做处理。 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调增合计8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975,847.2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877,683.2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098,163.9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80,442.10元。 该企业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行为,涉嫌偷税,偷税比例达到28.48%,建议对其偷税金额做1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该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2,098,163.96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加征滞纳金180,442.10元。 三、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处以1.5倍罚款1,851,208.1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以应补企业所得税1倍罚款2,098,163.96元。2009年度,该企业偷税比例已达28.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偷税比例已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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