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寿险免税险种申报问题税务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3-05-17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相关规定,寿险产品申报免税获批后税款可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扣,A寿险公司认为税款最终都归企业所有,干脆不予申报纳税。被税务局责成补缴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费近200多万,还付出数十万滞纳金的代价。税官提醒:申报程序很重要,自行“简化”风险大。  案情概况:  A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大部分险种为免征营业税险种,包括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检查人员在检查该免税保险产品过程中发现,该免税产品是A公司在2008年推出的,但直到2010年才获得到批准,故公司未就免税资格获批前已取得的保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局认为在免税批准未生效前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尽管获批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纳税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但A公司的未申报的行为程序上不合法,故责成A公司补缴未获免税批准前相关业务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同时加收滞纳金合计近300万元。  案情分析:  寿险企业开发的保险产品,需要准确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个问题企业一般能正确处理。值得关注的是寿险业务有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只要该保险产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还可以办理退税。很多寿险企业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往往出现偏差。比如,A公司就认为他们之前推出的寿险免税产品在获取批准后既然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反正税款最终都要抵扣回来的,钱总归是公司的,何必又要那么麻烦先申报缴税再从后期税款中抵扣呢?所以公司对新申报的险种在获得免税批准前,直接采取了暂不申报的方法。以期避免先申报缴税再进行抵扣的“麻 烦”做法。这种操作看起来是简化了程序,但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错误的作法。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 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 )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共计300万元。  税官建议:  企业应该注意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切不可为所谓的“简化”程序而 违反申报规定,从而产生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