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逾期未承运客票收入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3-05-21字号[ 大 中 小 ]   S公司对销售给旅客的机票规定:自销售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旅客未登机也未办理退改签的,不做任何赔偿。公司财务将该票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局认定该收入属与销售机票相关价款,责成S公司补交营业税40多万。税官提醒:业务性质是判断一切涉税事项的基础。  案情概况:  S航空公司的航空客票采取自行销售的方式,收到客票款时会计上作“国内票证结算”(类似预收账款性质)处理。该公司对预收客票款的后续处理分别为:  *9,乘客按时登机离港,公司即相应确认票款收入;  第二,乘客根据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得办理退改签),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退签或改签业务的,公司根据票价折扣按照相应费率结算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第三,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乘客既未登机,也未办理退改签业务的,称为“逾期未承运客票”,对该客票公司不做任何赔偿。而且,公司还规定,自预收票款之日起满3年的“逾期未承运客票”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该问题,认定该类预收票款项属于销售相票相关的价款,应视为营业额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经取证、计算后税务局责成S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滞纳金合计42万元。  案情分析:  企业认为,逾期未承运客票收入是乘客自己放弃权利而公司因此获得的一种额外收益,公司未向这些乘客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该业务应该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故可以列入营业外收入。同时,S公司还提供另一项证据,公司规定仅自预收票款之日起满3年的“逾期未承运客票”收入才结转为“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不管该收入在发生时是否能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但却可以比照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业务,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  稽查人员作出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上述逾期未承运的预收客票款,是由于乘客未登机也未主动办理退改签业务而成为“无法兑现劳务”的收入。该收入是基于正常的客票销售业务而产生,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十分直接的关系,应认定为与提供S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预收款项。从这一业务实质上看,该收入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所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符合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对于S公司将其比照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套用相关规定在年末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做法,稽查员解释,公司一开始已经规定针对逾期未承运客票不做赔偿,业务实质中根本不存在向旅客支付任何账款的“应付账款”,公司通过一纸内部规定将三年以上的逾期未承运票款从往来账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过是通过偷换概念借以生套法规,并不符合相关规定,S公司应补缴相应的营业税。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责成S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各类附加、滞纳金合计42万元。  税官建议: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避税,往往通过在法律法规中割裂出一些对公司避税有利的“句子”、甚至“词汇”,通过相应操作,生套这些所谓“法规”。这种生搬硬套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判断涉税事项的基础是涉税业务的实质,只有从实质出发,合理应用法规,才能正确处理相关涉税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