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让人入手查出不动产转让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汤泳 范海华日期:2013-05-23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民间不动产转让涉税案件往往因为证据提取困难而让稽查人员陷于被动。日前,某地税局稽查局巧用税法宣传攻势,打破涉税线索模糊、转让人藏匿、受让人拒不配合的被动局面,成功查处一起不动产转让案。  近日,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人称王某在其租用的荒山上承建了老年山庄和重阳公寓。2010年10月,王某与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老年山庄的全部财产转让给这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某,转让款已付清,没有缴纳税款。举报中,转让标的、价款、具体转让时间及付款时间等重要涉税信息不明确,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等查案关键线索也不清晰。检查组确定了以被举报人和财产受让人为突破口,全面调查财产转让情况,按需取证的查案思路。然而,被举报人为个人,稽查人员用了多种方法均未找到被举报人。财产受让人张某并不配合检查,另一名受让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派了一名自称不知详情的张会计应付询问。  查案经过  面对僵局,检查组决定改变调查策略,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老王瓦解不动产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攻守同盟。老王决定先晓之以“法”,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加压力,再静观其变,采取下一步行动。于是,老王要张会计捎话给其法定代表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务机关同时还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这桩案件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人拒不缴纳,那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要承担被处罚的风险,当然,如果公司配合税务机关的案件检查,税务机关向转让人追缴税款成功,就可以免除对公司的处罚。  老王的攻势果然奏效。第二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并表示配合税务机关找到王某。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继续串通,进而伪造虚假协议、收据等相关证据,检查组人员在询问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本案所涉及的财产转让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资料。在强大的税法宣传攻势和法律威慑之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常配合,提供了《承包荒山转让协议》的转让协议书一份和分次向王某银行卡汇款的汇款凭证。  调取受让人证据成功,案件进展的关键就是找到被举报人。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密切联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路负责做村委会的工作,由其出面发动被举报人的亲戚及邻里,说服被举报人配合检查,争取机会获得最轻处罚。终于,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亲友的劝说下,被举报人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稽查局接受了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实,被举报人王某转让财产共取得收入500万元,应申报缴纳各类税款38.25万元。综合案情,该局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38.25万元的处理,并对王某不缴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日前,所有款项均已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