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发票联次不全收回违规作废发票隐匿收入来源:作者:日期:2014-01-14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的医疗器械企业,在税务局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员对A公司进行延伸检查时发现:2012年该公司共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对于上述作废发票,经检查人员核对,其中有85份作废发票已全联次收回,另有15份发票已将发票联收回、记账联丢失,余下的213份作废发票则 属于公司违规自行作废,而对方已入账的情况,涉及金额330多万元。 对于违规作废发票的行为,A公司老板刘某辩称,由于一些医院要求货物与发票同时送达,但是经常会发生开票金额超过医院部门当月预算额度的情况,因此被要求退票并在下月重新开具。公司收到作废发票的要求后,即在金税开票机上自行作废,但有些发票对方最终没有退还给该公司。刘某还提供了部分全联次收 回的开给某医院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证明。 但稽查人员在调查医院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所说的情况只是偶尔发生,实际上绝大部分作废发票的发票联医院都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向该公司支付了货款 . 得知检查员已经对相关医院账目进行了全面检查,A公司为逃避检查,声称遗失了银行日记账,稽查人员随即依法向银行查询该公司的账户,并确认了A公司收到货款的事实。 在证据面前,刘某最终承认其将开具给医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作全联次收回,并将这些发票违规自行作废,从而达到隐匿收入来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税务局最终认定,该案系A公司为隐匿收入、故意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案情分析: A公司将开具给医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作全联次收回,而是利用违规自行作废这些并未全联次收回的发票,隐匿收入,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同时,该公司按规定未保管好发票,遗失银行日记账的行业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交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60余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3万余元(核定征收企业)。对上述两税加收滞纳金24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60余万元,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1万元罚款,合计近150万元。同时,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移交司法机关。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税官建议: 发票是涉税业务最有力的证据,利用发票联次不全收回,从而进行违规作废发票,隐匿收入的行为是严重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合法经营,诚信纳税,A公司前车之鉴,警钟当时时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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