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记账目岂能蒙混过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先逊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某水泥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烟台市莱山区某水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水泥。1999年4月,莱山区国税稽查局根据微机选案,决定对该厂1998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厂采取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其他应付款———运费”账户1998年贷方发生额为546608.50元。经检查人员逐笔翻阅记账凭证,审阅原始凭证,发现该账户业务频繁,在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运费”账户,均未涉及纳税事宜。针对这一问题,检查人员到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到该厂运输车辆少,为了实现送货上门服务,从厂外租用个体车辆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与个体运输业户结算运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运费”,贷记“现金”账户;运输行为发生后,个体业户向水泥厂开具收款收据,定期结算运费,水泥厂则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收取代垫运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1.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显然,该厂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费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该厂1998年共收取运费546608.50元,应补缴增值税79421.74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厂将应缴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其行为属于偷税。莱山区国税局作出决定,除限期令其补缴税款外,处以15884.30元的罚款。  稽查建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本案的查处中,该厂利用往来账户进行偷税,检查人员通过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终于查清了问题。这样的检查方式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