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团"在税案公告后解开-某家电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徐经能 万开冰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3月上旬,某国税局将2006年度查出的税案,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公告。一时间,办税厅门庭若市,人头攒动。随着字幕的滚动,有人竖拇指叫好,有人红脸遁身,只有胡老板沮丧神态有些反复,手摸着后脑勺,逗留几圈方步后,慢慢地离开。 原来,胡老板看到税案公告后,心中有解不开的疑团。 曾和胡老板合伙做家电生意的柯某,于2003年另取炉灶后,同为一家电器经销商代理经营家电品牌。胡老板代理电视机、洗衣机;柯某代理空调、电冰箱。同一月份申办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某国税稽查局开展家电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选案确定,胡老板和李某企业的检查所属期为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检查人员通过仔细审阅报表,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进销项税金等账簿及凭证,胡老板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75.34万元,应交增值税11.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74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1万元,两税已全部入库,并且财务核算十分健全。面对企业的规范,检查人员感到出乎意料,难道我们案头分析有问题?风平浪静的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什么呢?带着心中的疑问,又细查了银行往来账,发现2005年12月11日"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一笔44680元的余额,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其他应付款".检查人员顺藤摸瓜,查看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及相应的记账凭证,然而,记账凭证后面未附任何原始凭证,只是摘要栏中注有"已做背书处理"的文字记录。那么债权人又是谁呢?通过询问,会计支支吾吾地回答:"这笔款项本来是供应商的售货款,由于企业手头紧,我们从经销商那里又反借过来。"可检查人员要看借据,无奈之下,会计一边拿出《经销合同》,一边为自己辩护说:"你们看,这样不伦不类的本本合同,咋能做会计凭证?"合同显示,年销售:电视机400台以上每台返利60元,洗衣机250台以上每台返利50元,空调200台以上每台返利100元,冰箱300台以上每台返利80元。稽查人员核查了商品购进账和销售账,胡老板全年销售电视机463台,洗衣机338台,按照合同返利标准计算,应返利44680元,与"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相一致。胡老板感到"纸包不住火"了,就让会计把锁在保险柜里的返利汇款单,提供给稽查人员。经核对,汇款单上的时间和金额,与账上记录的完全吻合。 检查人员有了对胡老板企业检查的经验和线索,对柯某企业的检查,显得轻而易举。检查结果显示,柯某和胡老板偷税手段及方法完全相同,唯有返利额和汇款时间不同。柯某企业全年销售空调387台,冰箱219台,按照合同返利标准收入,当于2006年1月10日前申报冲减进项税金,于2006年4月30日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胡某少缴增值税7695元,所得税12063元;而柯某企业56220元的返利,是属于2006年度实现的应税收入,是在所得税申报期内,没有偷逃所得税,只偷逃9557元的增值税。因此,稽查局对胡某企业和柯某企业所偷税款依法处以0.5倍的罚款,柯某企业罚款额自然比胡某的少。 胡老板与柯某受罚情况相比较,觉得自己罚多了。于是找税务人员讨个说法。税务人员将检查处理情况作了一番解释,胡老板才明白了道理,他感到虽然自己的偷税行为被曝光,但受到了教育,从中学到了税收知识。 本案行为人通过税案公告产生的迷津,来到国税机关讨说法,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充分说明公告税案,既是落实税法,接受纳税人监督,警示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宣传税法的有效途径。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