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置业有限公司售房款应缴未缴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无主管部门;注册资金:298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家居装饰;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取得审批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公民举报,反映北京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给业主开具正式发票,未按规定纳税的线索,采取调帐检查的方式对该单位2002年至2003年的帐簿、凭证、有关合同及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税务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结果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申报纳税上存在如下问题: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该单位2002年4-12月收取购房款10524752.86元,没有给购房人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未记入营业收入,其中,转入其他应收款8497699.86元,转入其他应付款2027053元。未缴营业税526237.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311.88元、教育费附加15787.13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收取购房款11881353.36元,没有给购房人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未记入营业收入,其中,转入其他应收款2463126.26元,转入其他应付款9418227.10元。未缴营业税594067.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3.38元、教育费附加17822.03元。  2、印花税  该单位2002年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贴印花税5000元。  该单位2003年增加实收资本1980万元,未贴印花税9900元。  3、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2002年4-12月预售房收入11001455.86元,未预缴土地增值税110014.56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预售房收入24507246.36元,未预缴土地增值税245072.46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五条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4-12月收取的购房款10524752.86元,应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入,按适用税率5%,补缴营业税526237.64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收取的购房款11881353.36元, 应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入,按适用税率5%,补缴营业税594067.6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条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4-12月应按营业税的5%,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311.88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应按营业税的5%,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3.38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9、二、三条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4-12月应按营业税的3%,补缴教育费附加15787.13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应按营业税的3%,补缴教育费附加17822.03元。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的规定,该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该单位2002年实收资本1000万元, 按适用税率0.05%,补贴印花税5000元。  该单位2003年增加实收资本1980万元,按适用税率0.05%,补贴印花税9900元。  5、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9、二条,京地税二[1996]240号第三条第二款 “其他住宅依预售收入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和京地税地[2002]398号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4-12月预售房收入11001455.86元,按1%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10014.56元。  该单位2003年1-12月预售房收入24507246.36元,按1%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245072.46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该单位2002年未缴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160016.71元滞纳金。  对该单位2003年未缴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66218.62元滞纳金。  7、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该单位收取购房款不开具发票、开具收据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共计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计1806152.08元,其中:营业税1120305.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15.26元,教育费附加33609.16元,印花税14900元,土地增值税355087.02元,滞纳金226235.33元,税务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二、案例分析  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合作建房内部集资的手段,以不能给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由,售出的房屋业主只有使用权。大量开具收据不记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投入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使未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同时也对其他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