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王”心贪偷税被“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长虹 廖仁政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黄某、乔某在湖北省枣阳市经销蜂产品,由于经销蜂产品时间长,在当地业内有一定的声誉,二人被当地人称为“蜂王”。但二人对此仍不满足,心里总想着再多挣点钱,最终因偷税分别受到查处。  8月23日,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黄某、乔某有偷税行为。接到举报后,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正式对黄、乔二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立案检查。  经了解,黄某、乔某分别在一家市场内租了2间门面房,店内摆放的蜂蜜、蜂王浆、花粉等商品也不算多,表面上看生意一般。问起经营情况,黄、乔二人都说生意难做,每月不到1万元的营业额,各种税、费缴清后,几乎没有什么利润,拒不承认有偷税行为。  企业经营情况到底如何?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走上了取证之路。  根据举报线索,稽查人员暗访了枣阳市一家与乔某有业务关系的蜂产品加工企业,发现乔某仅2005年10月一个月就销售给该企业蜂蜜50多吨,金额达25万多元。同时,稽查人员还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黄某、乔某有大量的蜂产品销往武汉、麻城、孝感等多家蜂产品加工企业。  事不宜迟。检查组立即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稽查局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稽查人员到外地调查,一路稽查人员留守枣阳进一步取证。  8月26日下午,从麻城传来好消息,经过稽查人员的仔细调查,取得乔某2004年1月~2005年12月累计向麻城一家公司销售蜂产品120.89万元的重要证据。  赶往武汉的一路稽查人员,先后在武汉2家蜂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查出黄某销售给这2家企业蜂产品260.4万元(不含税金额250.3万元),乔某销售给其中一家企业蜂产品107.9万元。  8月28日上午,稽查人员顾不上劳累,又赶往孝感市。在当地国税稽查干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又取得了黄某销售给孝感市一家企业蜂产品44.18万元的证据。  经查证,黄某、乔某二人2年时间分别从武汉、麻城、孝感和枣阳等地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294.5万元和253.8万元,分别应缴纳增值税11.78万元和10.15万元。  与此同时,留守枣阳取证的稽查人员也查清了黄、乔二人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2年间的纳税情况。黄某在2年内共缴纳增值税4000元,偷税11.38万元;乔某共缴纳增值税3500元,偷税9.8万元。  8月29日,稽查人员再次通知黄、乔二人到枣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受调查。在大量证据面前,两“蜂王”不得不承认了全部偷税事实。  枣阳市国税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黄某补缴税款11.38万元,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责令乔某补缴税款9.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