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售房缘何被追缴营业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前不久,上海市税务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宾馆开发房地产偷逃税收,随即派员展开了稽查。该宾馆的投资单位某苗圃成立于50年代初期,原属于财政经费预算内的事业单位。1990年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营方式,1993年采用“以地换房”的方式与某房产公司开发房产,取得了3万平方米的房屋。  从1998年至2005年,该苗圃出售换得的房屋取得收入6000多万元,及前期动迁收入84万元。该单位将开发后所得的房产销售收入记入专门增设的“基建帐”上,除了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少量利润外,直接用于投资建造宾馆,未缴纳任何税金。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地换房”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对苗圃取得的多层住宅房按每平方米867元折算,追缴营业税130万元。同时,责令其将基建财务帐并入宾馆的财务帐。对苗圃售房收入追缴5%计300多万元的营业税。  法理分析:本案主要牵涉税务机关对该宾馆追缴营业税的问题。该苗圃“以地换房”实际上是非货币交易的转让无形资产,其售房则是销售不动产,按照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均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该苗圃纳税意识淡薄,认为本来是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实业和上缴税收“都是国家的,这不是一样吗!”其实,不管是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何况,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转让和销售不动产要纳税是一视同仁的,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不可改变的。  按照2001年5月1日起新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对类似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但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所有偷逃税款、滞纳金,并处以脱逃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根据新刑法第201条,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