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陕西省一家企业的老板感到十分烦恼:他们的企业已经具备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资格,可他们当地的县国税局就是不同意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得生意无法进行。他真想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可又听人说税务行政复议只能受理关于税款的征收和罚款方面的问题,不受理是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所以来信询问:对税务机关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能否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所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l)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应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第七种情况:"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因此,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