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应在规定期限申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该市某外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稽核时,发现该外贸企业有一批纺织品早于2005年2月25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就已经出口到欧洲,但至2005年6月3日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局征收分局遂要求该外贸公司按照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纳税,而该外贸公司的会计却认为他们不应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9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自2005年5月1日,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并经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以下列公式计提增值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的公式计提税款;(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因此,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