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充值卡偷税九万八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记者从河北省承德市地税稽查局了解到,5月中旬,该局查结了一起案件:一个规模较大的商业运销公司利用向员工发放移动电话充值卡的手段,偷逃税款9.8万元。目前,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9.8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一次日常检查时,发现从2003年开始,该公司将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的移动电话通讯费,由实报实销和发放定额现金改为发放话费充值卡,并且年度内购买充值卡金额达到41.2万元,比2002年的通信费总额增长了近3倍。 这一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是什么原因引起该公司通信费如此快速增长呢?带着这个疑问,他们检查了该公司的话费支出明细账,发现各部门的话费支出都有了明显增长,许多行政部门通信费支出也增长了2倍,但员工人数和业务量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检查人员在得到当地移动、联通公司的通力配合后,发现大多数员工的电话费并没有那么多,还有不少员工的号码为新办,话费无从查询,那么话费花到哪里去了呢? 他们选择部分员工进行了询问,终于弄清了实际情况。原来,该公司曾经仔细研究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2条,即“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的规定,认为无论公司购买多少充值卡,只要具有合法票据,并发放给员工使用,就符合“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于是,该公司按季把电话充值卡作为奖金发放给员工,这样既不用担心计税工资超支会多纳企业所得税,还替职工们免除了个人所得税。许多员工在得到充值卡后,将卡出售或将话费充入手机后再到移动公司注销号码取出现金,这样虽然程序复杂一些,但终究是实现了企业和员工的“双丰收”。 经核实,该公司全年共虚列通信费支出29.7万元,应纳未纳企业所得税9801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500元。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98010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其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发放充值卡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企业领导经常多领取充值卡,送给自己的子女、亲友使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成本开支,造成了所得税流失,滋生了腐败;二是企业利用充值卡把一些在账上不容易处理的事情“摆平”,例如把充值卡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或上级领导,而如果按实际情况做账所得税前是不允许列支的;三是用充值卡为职工谋福利、发奖金,造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流失。 案例点评: 据了解,目前有许多企业经常细致研究税收政策,目的不是出于如何依法纳税,而是为了研究如何“合理避税”。在上案中,由于[2003]45号文件没有说明“合法票据”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标准,使企业得以钻空子。对此,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建议:对移动电话充值卡的使用要进行规范,一方面要对购买量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在财务核算上要求企业不能以购买充值卡金额作为通信费支出的依据,而应以实际使用金额即移动电话缴费发票注明金额为入账凭据,从源头上堵住漏洞;税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以企业规模、业务量或收支情况为参数,制定统一的通信费列支标准,这样既能有效控制通信费虚列,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税务管理机关要经常对企业通信费支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通信费分类管理账户,并与移动、联通、网通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将充值卡税收流失控制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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