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引发的思考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难言之隐,一洗了之”,这句广告词使“洁尔阴”产品走红中华大地,恩威集团公司也因此声名显赫。  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为了进一步发展企业,同时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与香港世亨洋行成立了*9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然而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直至申请仲裁。1998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的裁决作出“终止合资公司,双方尽快清算”的决定。但在此之前,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由于验资报告虚假,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港方资金并未真实到位,但在此期间,中外合资恩威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成都市国税局针对上述情况,经多次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享制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该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69.30万元;二、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由于外方资金推迟一年半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外商资金未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712.23万元应返缴入库。  以上共追缴税款8181.53万元,再加上其他偷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6亿元。  恩威集团也由于以上涉税案导致销售一度下降,并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的成因是复杂的,除却一定关系作祟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部门乃至管理部门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时,对法律具体条款的无知,尽管这些条款丝毫没有深奥费解之处,而一但出现问题,又茫然不知举措,事实上,税务部门的处罚在法律上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这一涉税案启示我们,严格依法经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经营者过份迷信于“老财务”、迷信于“关系”,总想在税收上打“擦边球”、“走钢丝”,往往会放任自己处于违法的境地,时间一长,连经营者自身也会变得麻木,即使早已触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竟然毫不知晓。  事实上,在我国秉持传统纳税理念的经营者绝不在少数。所谓传统纳税理念,是指在我国特定历史环境中长期形成的、以帐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两大主要手段、以达到少纳税赋的一种指导思想。  然而,帐务处理的方法往往受财会人员专业面本身所限制,尚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法律体系中对相应的法律后果予以客观考评,目前流行的一些以避税为目的的帐务处理方法,诸如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缩短摊销期限等,这些“帐内运动”不仅视野狭隘,且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但由此过分苛求财会人员的法律知识本身也是不现实的。  支撑传统纳税理念的另一主要手段,则是融通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关系,更多表现为与税务部门的某个人搞好关系,而这一关系往往成为反腐倡廉的重点,人亡则政息,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程度越高,法治的要求则越高,这种关系的建立所付出的成本将会更高,而且日益成为众矢之的,甚至遭牢狱之灾。  恩威集团涉税案起于90年,但真正展开税务调查却是97年,这从一方面反映了经营者长期秉持的传统纳税理念必有其生存土壤,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向法治迈进所作的艰巨努力和向这一趋势发展的加速,只要这一努力和趋势存在,任何一个依靠传统的、非正常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者,必然会成为下一个潜在的以高额税收处罚为代价的风险承担者。时代需要经营者摒弃传统的纳税理念,重新塑造以守法为特征的新型纳税理念,特别是在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上,必须充分考虑其合法性,及可能存在的税务处罚风险。  税务处罚风险的存在,除单纯的主观原因外,客观上也可能由于:一、税收法规的浩繁以及税收法规、政策变动的频繁,经营者缺少必要的法律上的指导,而无法做到知法,进而守法;二、缺乏对风险的客观、真实的判断,以及忽略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警示,进而不惜铤而走险;三、对错误的税务处罚,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宁可忍受吞声;四、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已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正当的法律行为予以补救。  随着税务处罚力度的加剧,这一风险的存在必然会深刻地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投资行为等经济活动,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这一风险应当成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特别是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中予以认真审核的重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势是,检察、监察部门已越来越注重于通过税务问题作为查询经济问题的突破口。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的存在不仅对企业影响重大,甚至会危及经营者自身。  那么,如何回避或降低这一风险呢?从根本上而言,对涉税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看,这一审查往往借助于专业人士的指导,如税务律师、税务专家等。西方国家的企业对此是极为重视的,一般大的企业都聘有专门的税务律师,目的就在于给企业经营者提供专门项目咨询与策划,传递法律政策,定期对重点经营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与税务部门沟通、谈判谋求税收妥协,参与制定全年纳税计划等。正是这些专业人士的存在,既帮助企业合法纳税,又同时给企业提供更多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优惠方案的选择。就恩威集团案而言,如果有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及早介入,只要稍作合法性审查,就不难发现问题,而相应的法律补救措施并无十分难处,恩威集团又何至于受如此之重罚。不得不指出,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还没有养成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定期或专门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的自觉意识,尚不能防患于未燃,最终欲盖弥彰,难逃法网。但另一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又是极其缺乏的。长期以来,法律界人士对财会领域缺乏重视,也缺少这方面的知识储备,而财务人员对法律缺乏全面了解,更难有实务经验,由此造成两大行业之间长期隔阂,这一隔阂造成的后果是,财会人员设计的税务方案难以消除法律风险,而法律人士又设计不出方案。因此,两者之间的联合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期看,主要是缺乏那些既精通税务、又精通法律且有一定数学头脑善于筹划的税务律师。因此,要真正保障企业开展正常经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经营者纳税理念跨时代的转变,培养一大批能够帮助企业合法纳税,合法节税的专业税务律师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