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税须按时逾期要被罚来源:中国税务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四川省某县一国有企业1994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996年该企业因种种原因先后有4个月的应纳税款没有按期缴纳,而且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理顺征纳关系,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款缴纳的“加、扣、罚”制度,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滞纳的4个月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470O8.50元,占该企业1996年度缴纳税款的21%。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欠税款者,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加、扣、罚”的手段。加,即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例中,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拖欠税款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了滞纳金。扣,即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是对未按期纳税,责令其限期纳税后逾期仍未纳税的企业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罚,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扣”的手段同时,还可处以所欠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国家税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否则会受到税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