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阻挡税款流失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不久前,中国企业联合会提供的一份统计报告指出,我国企业每年在国际国内市场因逃避债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约2000亿元,其中由逃避债务而衍生的税款流失在1000亿元左右。那么,应该如何解决逃避债务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呢?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国税局依照有关规定,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浙江省乐清市大众接插件厂驻榆经销部,行使税收代位权。这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山西省国税部门运用代位权追缴欠税的首例案件。  2001年7月,榆次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一次税务检查中,发现浙江省乐清市大众接插件厂驻榆经销部,从太原两家公司取得的9份增值税进项发票疑点颇多。经查,这9份发票均为假票,该经销部偷逃增值税税款共计9.47万元。  当稽查人员于2002年1月10日,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经销部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建仁却神秘失踪了,大量偷逃税款一时无法追缴。  2003年7月2日,一个偶然的发现,使这一被搁置了18个月的案件出现了转机。榆次区国税局在对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公司一厂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失踪一年半的大众接插件厂驻榆经销部,竟然和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公司一厂有多宗业务往来,而且有5万元的货款尚未结算。  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公司一厂,曾于2001年从浙江省乐清市大众接插件厂驻榆经销部,购买过低压电器配件、接插件等商品,但不知什么原因,该经销部却迟迟不来索取货款。稽查人员又顺藤摸瓜,发现大众接插件厂驻榆经销部,还与当地的另外4家企业存在着11万多元的债权关系。  能否把该经销部偷逃的9.47万元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一并从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公司一厂等5家企业直接收回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榆次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长期以来,一些不法企业在千方百计逃避债务的同时,也大量偷逃国家税款,并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权力,为从法律上有效解决因逃避债务而带来的大量偷逃国家税款问题,开了先河,这无疑是税收立法、执法及涉税行政监管工作的一大历史性突破。  榆次区国税局局长梁永明说:“长期以来,偷税案的查处和欠税的追缴工作,一直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收代位权的出现,强化了税务部门清缴欠税的法律手段和征管力度,将使那些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偷税者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