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账簿不能随意调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文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8月18日,鸿祥针织品厂财务科杨科长接到当地国税局稽查局的电话通知,要他将工厂2003年1月~2004年3月的账簿等资料带到稽查局接受专项检查。在稽查局,财务科杨科长得到了一份由县国税局局长签署的《税务稽查调账通知书》,在稽查人员开付清单后,他将2003年度的账簿等资料留在了稽查局,拒绝交付2004年1月~3月的相关资料。  杨科长所作出的拒绝是有道理的。  在实际检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被检查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也对稽查调账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到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当年的账簿等有关资料调到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该条规定,对纳税人当年的账簿等资料进行调账稽查,必须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因而该县国税局局长对鸿祥针织品厂2004年的账簿等资料进行稽查调账所签署的批准意见应该是无效的。所以,财务科杨科长有权拒绝将当年的账簿等资料交付稽查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