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到手税要缴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伟文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阿彬和小燕都在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恰好两个人的工资等各方面收入都差不多,工资收入3500元左右,各类补贴1100元左右。但是每月领工资,小燕的工资都要明显比阿彬高一些。原来小燕的单位除了法定的税前扣除额以外,还将各类补贴1100元也一并在税前进行扣除,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而增加了收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近期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存在偏差。一些单位除了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还将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与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一起作扣除计算,某企业因此而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0多万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表示,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不仅向个人追缴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单位还将面临3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如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水电费等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统一规定每人每月按定额标准在计税前予以扣除。以上的费用或补贴已经包含在定额减除费用的范围内,纳税人对该类的发放项目不能再作额外的扣除计算。另外按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剩下部分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9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果将一些补贴在定额外扣除,等于应税的基数减少,同时还可能适用更小的税率,从而导致实际上少缴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