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在按揭贷款账户下进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海啸,徐继红,张梦谦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正在进行的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已查结的49户房地产企业,查处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合计671万元。税务部门发现,利用按揭贷款账户进行偷税已成为房地产企业偷税新动向,应引起重视。  据介绍,按有关规定,银行拨付贷款款项后,房地产企业应将这部分售房预收款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款。但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恰恰在这个环节利用按揭贷款账户进行偷税。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房屋销售企业收到银行拨付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后,不全部或不及时入账。如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与销售火暴的情况相比,账面上所反映的预收款明显偏低,作为预收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按揭贷款购房款却尤为偏低。税务稽查人员通过与该房地产企业签订按揭贷款意向的银行进行外围取证,查实共计有拨付购房款220万元未入账。  二是房屋销售企业收到银行拨付款项后,假计“短期借款”入账。如某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人员发现其短期借款科目金额较大,经抽调这几笔业务的会计凭证发现,有160万元应计税的按揭购房款混入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