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阶段,纳税担保如何确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挺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3月20日,某市国税局收到一项复议申请。申请人天成电子有限公司对该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缴纳25万元税款。天成电子有限公司未缴纳25万元税款,但提供了纳税担保。由兰华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笔税款提供担保。在当时,该项复议申请引发了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进行确认?确认纳税担保必须审查哪些项目?  该案发生在2003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担保须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但应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进行确认,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由复议机关确认。有人认为,应由稽查局进行确认。有人认为应由市国税局计划征收局进行确认。  也有人认为,由于保证人兰华贸易公司位于鼓楼区,受鼓楼区国税局管辖,应由鼓楼区国税局进行确认。  提供纳税担保是复议申请的前置条件之一,明确纳税担保的确认机关,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新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则》)(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对这一问题已有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质押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也就是说,该案如果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该项纳税担保则必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国税稽查局进行确认。同时根据《规则》规定,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规则》对纳税担保确认问题的规定,不仅规范了税务行为,也进一步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由纳税担保引发的其他问题,也值得研究和探讨。  问题之二:在以保证形式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对保证人进行审查的权力依据是什么?保证人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兰华贸易公司属该市鼓楼区国税局管辖,税务机关在对其资格、资信进行审查时,兰华贸易公司予以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纳税保证人。试想,如果兰华贸易公司位于其他城市,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审查工作能否给予配合?如不配合税务机关能否确认担保无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权力,同时设定了被检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但对于为确认纳税担保而进行审查的责权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之三:税务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确认纳税担保?  在纳税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提供纳税担保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复议申请又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担保时如无故拖延,也会损害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担保的期限以及是否由此产生复议申请期限的中止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