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春游莫忘扣缴个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蕴宏 张睿前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几天,某公司一财务人员申先生致电郑州市地税稽查局,询问公司准备在4月份组织单位优秀员工外出旅游,作为对上年优秀员工的奖励,由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包团合同,并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此笔费用公司打算从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知公司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据郑州市地税稽查局介绍,申先生的问题存在普遍性。现在不少企业都采取全包或半包旅费的形式组织单位员工外出观光旅游,以此改善福利或作为奖励。对于这部分支出,虽未经个人的手,而直接付给了旅游公司或自行旅游花费出去,但其实质是企业发放给员工的所得之一,相当于企业发钱给个人,个人出钱搞旅游。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旅费支出无论是公司给优秀员工的奖励还是给其他人员的福利,都属于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以福利费支出该笔旅费是完全正确的。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中有福利费一项,但按照《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旅费不属于生活补助费范畴。申先生所在公司应该按规定对组织员工旅游所支出的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