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刮奖处罚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康宁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11月9日,某市雕山区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一销售家庭装潢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倪某在向其出售地板砖时开具的刮奖发票早已被倪某自行刮开(依照当地国税机关2001年1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刮奖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前不得自行将发票刮奖区刮开)。雕山区国税分局遂派人到倪某商店进行调查,果然发现倪某领购的一本刮奖发票除已经开出的5份外,其余20份尚未开具的发票均已被倪某自行刮开(因开出的发票已交给客户,故无法确定是否属倪某自行刮开)。于是,雕山区国税分局于2003年11月12日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对倪某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会上,大家竟对倪某的处罚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9种意见认为,倪某擅自刮奖的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9款第(五)项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说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中的“损(撕)毁发票”的行为,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倪某擅自刮奖的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9款第(五)项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七)项所说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中的“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虽同样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其不应属于“损毁发票”的范围。  而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已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因此,对倪某擅自刮奖的行为究竟是应该属于“损(撕)毁发票”的行为还是属于“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或者根本不属于以上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解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解释都是不合法的。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倪某擅自刮奖的行为是否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还是一个未知数。依照《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尚不可对倪某进行处罚。  结果,雕山区国税分局对倪某擅自刮奖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应如何处罚的问题终因法规不明而无法进行处理。因此,我们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此类情况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