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怎么办?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建宏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地地税局在对所辖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扣未扣王某个人所得税2320元。地税局责成该企业在15日内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未扣税款的原因不是企业不扣缴,而是由于王某拒绝扣缴,企业不是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企业有什么办法?”他们对地税局的做法表示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扣缴义务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情况时,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