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国税别忘地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晓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某地税稽查局对某缴纳地方税为主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2002年5月受到国税局查补增值税21万元处理决定,但至2003年11月仍未缴纳相应的城建税等。最后该单位被要求补缴城建税14700元、教育附加费8400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900元,并且按照偷税处以7400元的罚款。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感到非常委屈,“我们那么多的国税都缴了,还会在乎几万元的地方税!我们只是忘记去缴了。为这个受处罚,实在是太冤了!”这实际上是该企业对税法了解不够透彻造成的。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上述单位补缴增值税后即产生缴纳城建税的义务,如果及时到地税局缴纳,将不会受到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偶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千万别忘了到地税局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否则,在接受税务检查时会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