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低多少才算正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龙璋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水电站进行稽查时,发现水电站2003年度上网电价为0.30元/千瓦时,而销售给自供区内的两家小型钢厂的电价为0.23元/千瓦时,全年共销售这两家小型钢厂的电量为1054万千瓦时。  稽查局认为水电站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于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调整销售价格、补税41763.04元的处理决定。  纳税人对此不能接受。他们认为,由于电力销售情况复杂特殊,在电力过剩时必须弃水窝电。为了消化多余电量,因此当时在与这两家小型钢厂签订协议时,价格上作了让步,偏低应属于正常。而稽查局则认为,该水电站投资巨大,仅每年的利息及折旧费摊在每千瓦时电上就有0.25元。更何况省物价局也对电价作出过0.30元/千瓦时的价格批复,因此电价至少不能低于成本,水电站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在实际工作中,每当税务机关拿起“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费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这一法律武器时,都会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引起很大争议。而最终的结果大都是在双方协商中解决,这毫无疑问会削弱税务机关执行税法的刚性。此外,如果过多地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对此条款应作适当修改,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