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改用途车购税不减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果昌满,陈天友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张某是一运输个体户,今年年初他买了一辆退役的消防专用车,并让人把车改装成了油罐车从事运营。就在他用这辆车从事运输经营后没多久,当地税务机关上门催其补缴车辆购置税。  “消防车是免税车辆,怎么还让我缴税。”张某听说要缴税,心里一百个不乐意。无论税务人员怎么解释,他始终抱着一个死理,“消防车属于免税车辆”,就是不补税,并拿出消防专用车免税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辩。  免税车辆的确不需纳税,但改变用途却必须补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免税车辆主要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规定减税免税。所谓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车辆,是指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等车辆。其他车辆都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  但上述免税车辆一旦转让或改变其用途,应补缴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该《条例》第14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车辆牌照,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