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心出错怎能算失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荣彩,张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当地一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03年度营业额为60万元,所得税申报表反映经营亏损5万元。但查账显示,该加油站2003年度招待费列支1.74万元,多列招待费1.44万元(1.74-60×5‰);加油站总开办费30万元,当年分摊开办费8万元,多摊开办费2万元(8-30/5)。  税务机关在稽查完结后作出处理决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44万元(1.44+2),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关于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3000元罚款。  该企业要求按计算失误处理,免予罚款处罚,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开办费分期扣除的期限不短于5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3条规定了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下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5‰。对此,税企双方都非常清楚。因而,调增该加油站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其当年亏损。  企业多列税前扣除,究竟是计算失误还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关系到对企业如何处罚。如果按计算失误处理,《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但并未规定要处以罚款。如果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成为必须的处罚内容。  在本案中,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为按“计算失误”处理是不可行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1条明确规定:“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本案中,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对招待费有多少扣多少,对开办费分摊任意确定数额,显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企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无论如何也不能归为计算错误的失误。由于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仍然亏损,没有造成少缴税款,因而不能认定为偷税。虽然当前没有少缴税款,但扩大了当期亏损,而企业亏损可以在将来5年内冲减利润,这就为将来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  尽管该企业没有伪造、变造账簿,没有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且会计核算真实,但其纳税申报并不真实———扩大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扩大亏损,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