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法院查封欠税该如何执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宝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房地产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发现,该企业现有已竣工和在建房地产及其他财产5000万元,均已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措施,企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使税款入库呢?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在纳税人财产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对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  那么,税务机关能否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款呢?《*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二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对于税款的强制执行,“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可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税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款于法无据。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既不能自己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税款,又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不是就只能望税兴叹了呢?  笔者以为,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从而使税款得以及时执行。《*6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税款在性质上可被看作是纳税人欠国家的债务,税务机关作为享有法定征税权的机关当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财产分配不同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款。二者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启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而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债权分配则归属于执行程序;二是受理部门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行政庭受理,而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则由法院执行庭受理;三是适用程序不同,申请强制执行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则适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  法院在受理税务机关的申请后,应将税款作为债权之一,依照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在后的担保物权等原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