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款旅游视为红利分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元宝,陈双琴,陈培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0月11日,笔者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获悉,日前,该公司的6名股东每人自掏腰包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371.7元,股东补税是因为公款旅游。  今年5月,该企业的6名股东带领上年度营销业绩突出的8名营销业务骨干到外地免费旅游。6月份,企业将免费旅游发生的所有费用53200元分摊至上述14名人员,人均3800元,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日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时,指出公司的扣缴行为并不准确。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公司完全是依法操作的。  事实上,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理解不够全面,虽然同为免费旅游所得,但是股东和营销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目却有区别。对股东的这项所得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明确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税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6名股东作出处理决定:补税、加收滞纳金3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