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官司输了发票权利不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刘某是个包工头,前两年,刘某承包某单位建筑工程时,向一经销建材的个体户赊购钢材,欠其货款数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欠款。于是,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欠款。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原告欠款。执行时,刘某考虑该工程财务做账需要,要求对方当事人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对方当事人以刘某交付案款时,法院将开具案款收据给其作凭证,并且自己不是直接收取刘某货款而是由法院转交为由,不同意开具发票给刘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有权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等有具体规定。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售商品的经营者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发票就是经营者依法纳税的凭据。刘某作为购买商品一方依法有权取得发票,这一权利并不因其成为被告而丧失,尽管他因欠款被诉至法院,但在货物买卖关系中仍然是消费者,这一身份也不因其是被执行人而改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本案执行时,法院出具收据给刘某,是刘某履行给付案款义务的凭据,与原告开具发票给刘某并不矛盾,也并非重复出具凭据。刘某完全有权在给付案款时向原告索要发票或通过法院向原告收取发票。否则,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刘某可以检举原告不开具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