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请算准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岳春国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河北省滦南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唐山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厂)是一家中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各种中高档家具。2002年8月,滦南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这样一笔经济业务:某锅炉厂因办公楼竣工投入使用需要购买大量办公桌椅,但因财务困难无法全部以货币支付价款,经与家具厂协商,最终以市场价值400万元的新锅炉另加50万元的银行存款换取市场价值400万元的办公桌椅。家具厂的这批办公桌椅的成本价格为360万元,并已经计提销项税额68万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锅炉3780000    银行存款500000  贷:库存商品3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家具厂与锅炉厂之间的这种交易是非货币性交易。所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根据财政部2001年1月1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六条的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l)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家具厂换入的锅炉的入账价值应该为:360-50÷400×360+68=383(万元),应确认收益50-50÷400×360=5(万元)。因此,检查人员调增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并责令企业补作如下账务调整:借:固定资产———锅炉5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处理决定:本案中,家具厂少计收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厂的行为为偷税,除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33%=16500元外,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对于所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建议广大税务人员认真学习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其他方式来操纵利润,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