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现在小数点后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机械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山东省费县某机械公司是国有企业,现有职工337人,主营机械制造、加工、销售等行业。  2003年5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2002年销售收入3890万元,账面利润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按照常理,检查可以写出报告,算是结束了。  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没有被其表面现象迷惑,联想到该公司经常因缺乏流动资金而向职工集资,2002年度应发放集资利息。于是检查人员询问财务人员和公司经理“集资是否有利息”,但得到的答复是集资是无偿的。税务人员抱着怀疑的态度,希望通过再次翻阅账本查找破绽。他们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现了“职工集资”3751844.96元仍未返还,细心的检查人员总觉得这个数字有问题,想来想去原来“猫腻”出现在小数点上。试想单位集资最少是几百元,哪有收几角几分的?一定是将集资利息转入到集资款中了。  经进一步检查,他们发现该公司将集资利息3557600元按年息5.46%的标准发放利息,共计194244.96元。公司考虑到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不是很高,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给职工“省钱”,就直接将集资利息转入了集资款中,最终“节约”税款38848.99元。  至此,该公司隐瞒集资利息194244.96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848.99元,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38848.99元的事实已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事实面前,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自知事已败露,不得不承认了偷税事实。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局稽查局经研究决定:  一、纳税人(公司员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4244.96×20%=38848.99元。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扣缴义务人(该公司)所偷税款38848.99元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该公司将集资利息转为集资款,从而达到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细心细致,善于思考,不要被表面现象迷惑,要抓住账务上的蛛丝马迹进行深究,从而查出账务上的“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