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包企业谁承担纳税义务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东栋 邰蓓蕾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2年1月,李某与甲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甲企业将打印室租给李某用于生产经营,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甲企业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 2003年1月该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地方税收计12567元,同年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核定税款通知书。李某以自己是承包人,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欠缴的税款。4月25日,该县地税局向李某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内李某仍未缴纳。5月20日,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李某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台复印机。5月21日李某提出购领发票申请,税务机关以李某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购票申请。李某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不予供票的决定不服,于5月28日向该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地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不予供票的决定。 该市地方税务局复议机关人员经过细致的审查,于2003年8月15日,做出了如下决定:1.因甲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甲企业提出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2.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认强制执行措施合法。3.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供票的决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承租方李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因此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是纳税主体。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该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按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该县地税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本案中李某欠缴应纳税款,又拒不缴纳应纳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作出的不予供票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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