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中的欠税也要继承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崔智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工商户杨某是一品牌服装在某市的销售代理商。2003年5月,杨某经营的时装城当月欠缴增值税2.8万元。2003年6月15日该市国税分局向杨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杨某15日内缴纳所欠税款。同时税务机关通过对杨某银行账户的查询,得知该存款账户尚有余额30万元。数日后,杨某因车祸死亡,其财产由其儿子继承。杨某的儿子继承遗产后,停止了时装城的经营,将30万元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当税务机关告知其父尚欠税款时,继承人拒绝缴纳其父所欠税款。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杨某之子应该以其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本案中,继承人拒缴税款,而税务机关又无权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清缴杨某所欠税款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9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继承人采取强制措施,将杨某所欠税款执行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