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不是偷税的“避风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宋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新疆焉耆县某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分公司。  检查单位:新疆焉耆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该分公司是以玻璃钢夹沙管道、管件的设计生产、安装及销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8月,焉耆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1年1月~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从明细分类账入手,按照账户结构进行了侧重检查。  往来账户往往容易成为企业挂账和转移收入的藏身之处,因此,稽查人员一般对往来账户金额大,频繁发生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较大,再深入检查“预收账款”明细账,发现只有贷方增加数,长时间没有借方结转数。而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以发出货物当天确认销售收入。故进一步检查产成品出库的“出库单”,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发现产品已发出。此时真相大白,该公司将货款挂“预收账款”账,未记销售收入。  稽查人员在观察了解该公司生产流程时,发现该分公司摆放许多原材料包装物油桶,便又侧重检查了“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发生额。  经查,该公司分别于2001年2月~3月和2001年5月~6月期间,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将销售油桶、销售玻璃钢管取得的应税收入隐匿,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  处理决定:该纳税人的行为违法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焉耆县国税局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缴增值税,对其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建议:该分公司将销售货款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而不挂在其他往来账户,是因为其玻璃钢夹沙管道销售较好,市场紧俏,所以挂在“预收账款”  账户上,符合常理,可以自圆其说,不至于被税务机关怀疑。因此,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注意和“产成品”、“销售收入”、“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进行对照核实,查清每一笔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有贷方余额,特别是长期挂在账面的贷方余额,必须逐项查清落实。企业常把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贷方,以此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从中偷税。稽查人员查账时不能就账论账,而要根据被查对象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财务核算状况,正确选择和灵活运用查账方法,如实地观察法、明细分类账侧重检查法、直接观察法等稽查新方法,以减少工作盲目性,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