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也有涉税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清波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某县地税局。  被查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某县种子公司。  基本案情:福建省漳州市某县种子公司,属农业部门从事种子经营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工选案,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02年3月12日~1 7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及纳税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详细审核了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地方税费及所得税自核自缴情况,检查方法主要采取全面逆查法和详查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收取仓库租金14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777元。  2.应缴房产税3314.60元,已缴3144.86元,少缴169.74元。  3.应缴土地使用税5879.54元,已缴2473.93元,少缴3405.6 1元。  4.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829.42元。  5.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7733.01元。  (1)“库存商品”科目多列支成本53876.60元;  (2)购进电脑、复印机12168元,记入“待摊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多摊费用3772.08元;  (3)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6116. 68元;  (4)查补税费6032.3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决定:  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除追缴少缴税费外,加收滞纳金。  2.该公司在“十五”期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但该公司多列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稽查建议:由于该公司是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领导班子忽视了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忽视了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导致公司出现不申报、少申报、多列成本少报收入等问题,最终受到处罚。这也提醒税务机关,要对免税单位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