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里的“税文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果世敏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稽查局  被查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某书店  基本案情:某书店属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图书、杂志、文化用品等。2001年6月,税务机关在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该书店1999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将购进图书赠送他人,不计提增值税:2000年3月,该书店购进了一批图书未计提增值税。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发现这批购进图书未入库,直接赠送了他人。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57600  贷:现金  57600  附件有购进图书发票,并且票面上注明将这批图书赠送给了有关业务单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进货物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按13%税率纳税,该企业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6 26.55元。  2.计提网点发展费,冲减收入,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该书店从1999年1月~2000年12月,把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1%网点发展费,记入商品折让科目,借记“商品折让——网点发展费”,贷记“盈余公积”。  月末将商品销售收入减去提取的网点发展费后,计提销项税,两年间共冲减收入426551.53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因此该书店少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错用税率,少缴应纳增值税:该书店1999年1月~2000年12月销售挂历、文具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税发[1993]15 1号文件规定,销售挂历、文具应按17%的税率征税。但该书店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却按13%的税率计提了增值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增值税。  在上述行为中,该书店共计少缴应纳增值税112021.37元。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按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书店的上述行为是偷税行为,责令该书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调整有关账务,补缴税款112021.37元,罚款12000元。  稽查建议:该书店的偷税手段主要有4种:一是将购进货物赠送他人,不按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二是降低适用税率;三是冲减应税收入;四是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这4种手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图钻税收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