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别“改了”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万彬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综合粮油经营公司。  检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滨州市某综合粮油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油,在城区及城郊设有多处粮油经营点,实行统一粮油调拨及资金调配。自1998年7月份后,纳税情况出现异常,据此,滨州市稽查局派员对该单位1998年7月~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的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没有很大变化,但该单位实现税金却比同期有明显下降。财务人员解释说,由于商业竞争激烈、销售毛利降低,再加上由于个别领导人的决策失误,盲目进货,造成大量商品积压。为此,稽查人员从库存商品入手,进行检查,但未发现有大量库存商品积压,库存商品数量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再对其毛利率进行核算,也没发现与去年同期有明显变化,个别商品毛利率,甚至比去年还有所提高。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从企业的核算方式和内部经营机制入手,进一步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该单位与原下属经营网点签订了一份利润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这些网点除向该公司上交部分利润外(实际上是管理费),报经市国税局批准,税款就地自行缴纳,网点转成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上述情况,稽查人员检查了该单位内部往来账户,发现其财务仍按原来的账务处理,内部商品往来作转账调拨,累计少计销售收入1672 80.76元。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各网点167280.76贷:库存商品167280.76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应补记销售收入167280.76元,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 4305.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一倍罚款。该单位除应补缴增值税24305.75元,罚款24305.75元外,根据上述问题应进行相应账务调整,调整如下:  1.原账冲回:  借:应收账款—各网点 167280.76(红字)  贷:库存商品     167280.76(红字)  2.补提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各网点 167280.76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2975.0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305.75  3.补税、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4305.7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4305.75  贷:银行存款            48611.50  稽查建议:在当前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企业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企业内部合、分、撤等行为经常发生,税务机关应随时注意企业内部的变化,一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帮助指导企业进行内部改制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要严格执法,不能因企业改制而让国家税款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