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大头小尾”中的收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怀俊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临泉县某印刷厂  稽查单位:安徽省临泉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安徽省临泉县某印刷厂是一家集体经济性质的印刷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交办,2000年4月临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厂1998年5月~2000年3月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稽查。在审查有关账证报表时未发现问题。账证记录规范,各种数据合乎逻辑关系,应纳税款已按时足额缴纳,但其中一张1998年5月21日开具的普通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张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金额21元,而购货单位是一家年销售额上千万元的酒业有限公司。这么大的企业一次承印广告条幅的金额这么小可能吗?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展开了调查。通过调查,他们发现这张发票为大头小尾,实际销售收入7230元,少计销售收入7209元。而后,临泉县国税稽查局又组织力量调回该厂自1998年5月份以来上缴的所有发票存根逐份审核,然后分头外调。最后查明该印刷厂自1998年5月份以来5次采用大头小尾方式开具普通发票共隐匿含税销售收入23142元,偷逃增值税3362.51元。  案件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厂作出除补缴所偷税款3362.51元,加收滞纳金2018. 45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3362.5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厂处以3000元的罚款。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仅要仔细审核账证报表是否规范,是否合乎逻辑关系,还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客观性,从中发现疑点,采取内查外调、多方取证等方式,将问题查个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