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相对人王某的遗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1-03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王某个体经营某游艺场,日常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射击、狩猎、跑马等活动,同时为了吸引游客,常定期举行射击比赛、赛马比赛。该地区的娱乐业经该省地方税务局核定统一按税率15%征收营业税。王某以其从事的经营业务为文化体育业为由长期按5%的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后游艺场所在地乡镇税务所经过查证,认为该游艺场的业务属娱乐业,应按15%的娱乐业税率缴税,因为虽然该游艺场也定期举行一些体育比赛,但是其本身不是专门举办体育比赛的场所,而是游艺场所;另外,参加这些比赛的人员都是一般的游客,不是专业或业余的运动员,故认定该游艺场从事的是娱乐业而不是文化体育业,应以15%税率计征税款,并按偷税处其罚款。  该处理决定作出后,王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妻李某认为该游艺场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税务机关多征税款也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按5%税率计征,于是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县地税局告知李某应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管辖权的市地税局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