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09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山东省国税局发文要求各级国税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目的旨在解决专项评估中出现的部分企业“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等问题得以解决。  首先,对涉嫌虚开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强化其结算管理,通过现金和银行卡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通过现金和银行卡结算的,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对涉嫌虚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停止其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对涉嫌虚开企业应限制其专用发票用量,适当降低发票*6开票限额,对多份现金(刷卡)付款凭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企业,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最后,密切关注虚开虚抵新动向,防范企业应开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通过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通过取得普通发票偷逃所得税等问题的发生。  下一步,山东省国税局还将从“票、款、货”一致性入手,在加强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管理手段和方法,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虚开虚抵问题的出现。